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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S產品追溯準則
GRS產品追溯準則
一、有關產品運輸和證書使用的準則和規定
1.1 對于準備進入GRS 體系的材料或者在受GRS 認證的公司之間運輸的材料,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所裝載之物被替換或者污染。同時必須提供出貨的發票或者運輸單據(比如提單等)。
1.1a 出貨的發票或運輸單據需載明以下內容:
-被認證公司的名稱和地址以及發貨人或收貨人。
-被裝運產品的名稱和數量/體積。
1.1b 對于準備進入GRS體系的原料必須有相應的原料聲明來證明。原料回收商或中間商使用的原料是通過不同供應商處收集并加入GRS體系中,則必須GRS原材料聲明文件來證明,并載明以下內容:
- 被認證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 GRS聲明的實體單位簽字;
- 供應商的名字和地址以及對應的原材料數量;
- 原材料供應商遵守當地勞動法規的聲明文件;
這些文件必須能保證在原材料進入下一生產鏈或最終產品過程中的可追溯性。
二、有關采購產品控制的準則
2.1 收到GRS認證的產品或GRS認可的原料,受認證公司有義務檢查:
- 包裝或容器隨附的單據是否提供了準則1.1中提及的具體內容;
- GRS 受認證產品或者有GRS 聲明的原料的總體狀況和/或質量;
- GRS 受認證產品或者有GRS 聲明的原料的數量;
- 原料供應商遵守當地法規。
參與認證的公司必須明確地記載檢查結果。如果檢查時,對相關產品是否遵守上述規則產生懷疑,則只有等到懷疑解除且證明符合上述規則,才可以開始對該產品進行處理。在此之前該產品不得卸貨,除非對之采取嚴格的隔離措施?;谝陨?span lang="EN-US" style="margin: 0px;">GRS 的管理,以保證整個生產線的完整性。
2.2 該回收產品的生產廠家和/或收集者必須從對進入GRS 體系的GRS 原材料(或者產品)的供貨商處取得一張書面的聲明書并對之進行驗證(該聲明須和合同相關聯)。
2.3 原材料來源于可證實的政府或私人回收標準,并提供相關文件表明相關認證已進行,并被批準加入到受認證體系中。這些產品均被視為合法的GRS 聲明原料。
2.4 作為回收產品(無論是消費前產品或消費后產品)的賣家必須從所有購入產品的公司處取得有效的交易證書并對之進行確認。收到產品之后該受認證公司必須檢查包裝或者包裝容器的完整性,而且必須根據標簽/聲明文件記載的信息對產品的來源和性質進行審核(聲明的格式可以從CUC 獲得)。如果對產品的來源產生任何疑問,則只有對該產品澄清疑問之后才能付諸處理或者包裝。
2.5 為了跟蹤提供的GRS 材料(原料)的數量,受認證公司必須對提供的GRS 材料(原料)進行監控和追蹤。
2.6 該公司必須保存原文件至少5 年,這些文件證實了購入產品的(GRS)狀況,包括:隨附產品的單據,以及各證書的副本(由一家有資質的認證機構簽發)。
三、有關管理的準則
3.1 受認證公司需保證審核員可以從事以下事項:
3.1a 對所有交付給某特定單位原料的源頭、來源、性質、數量以及使用情況進行追蹤;
3.1b 對所有離開某特定單位的產品的源頭、來源、性質、數量以及目的地進行追蹤;
3.1c 對所有內部廢料的源頭、來源、性質、數量以及目的地進行追蹤;
3.1d 對于備產的GRS 材料的來源、性質、數量、添加劑,用于制造的物質和成分進行檢查。包括對源自認證和非認證來源的材料的比率的計算,對消費前廢料和消費后廢料的比率以及采購的數量和在受認證公司自己的資源數量比率的計算。
3.2 該受認證公司必須對收到和交付的所有產品的性質、數量、來源和/或目的地(包括相關買家的名稱和地址以及交貨的日期)進行存檔。
3.3. 該受認證公司必須保存在裝運時簽發的GRS 聲明文件,或這些GRS 聲明文件的副本。對于生產廠家,則包括聲明文件以及任何適用的交易證書。
3.4. 該受認證公司必須能進行總量平衡計算并存檔(標準5 中所述)。
四、有關質量控制的準則
4.1. 受認證公司必須制作GRS 文件系統計劃,該計劃應對整個過程進行說明,包括風險點和流程圖。
4.2. 受認證公司還應建立并執行確保產品質量的系統,通過該系統可以在處理和制作之前,期間以及之后對所有的原材料,所有的半成品和所有的產品進行追蹤和識別。在儲存和加工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遭受外來材料的污染或者同已遭受同外來材料污染的產品相混合之類的風險,因此必須對這些風險點進行識別和記錄。必須以文件形式闡明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并嚴格執行。
4.3 GRS 產品的運輸工具必須衛生清潔,以避免與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生產的產品混合和污染。
使用專用運輸工具的時候,有必要從運輸公司處獲得一份書面聲明。該書面聲明應指出裝載車輛或工具已經經過徹底地清潔、消毒。而且受認證公司(發貨人)還必須對裝載車輛進行隨機檢查。檢查報告必須根據需要隨時能提供驗證。
4.4. 原材料以及產品(半成品)的規格說明應進行記錄,并且相關人員可以及時獲取。
4.5. 任何外部的儲存場所應視為工廠設施的一部分,所以適用工廠設施的規定同樣適用于該儲存場所。
五、與使用總量平衡計算方式計算GRS 材料和非GRS 材料之間的數量比例相關的準則
5.1 為了成為GRS 體系的一部分,所生產的材料的一部分(以體積或重量度量)必須來自于經GRS 認可或者認證的原料供應商,并且100%不含任何污染物質。GRS 材料的年度總數量是通過總量平衡計算公式計算出來的。
{(ΣX - (ΣY ΣZ)} {(ΣA ΣB) - (ΣC ΣD ΣE)} = 0
ΣX= 收到的GRS 回收材料的年度總量
ΣY= GRS 回收材料倉儲(生產、外運、測試)年度總量
ΣZ= GRS 回收材料使用后的庫存年度總量
ΣA= GRS 回收材料用于生產的年度總量
ΣB= 非GRS 原材料(輔料,其他纖維,刺繡等)用于生產的總量
ΣC= 生產過程中總損耗量
ΣD= 庫存中拒收或質量檢驗后賣出的原材料總量
ΣE= 出貨或庫存成品的總量
在GRS 年審時應對該數據進行核查,這些數據必須與合同相一致。大于5%的偏差將視為與合同不一致,并且可能被排除在GRS 認證體系之外。廢料百分比應包含在總量平衡計算之中。受認證公司必須明確說明在整個申報GRS 產品中使用的消費前和消費后廢料的比例。